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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9-12-29    作者:张学增律师

盗窃罪与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类犯罪的两个重要罪名,其犯罪对象都是他人的财物,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是这两个罪的犯罪的前提、犯罪目的产生的时间以及犯罪的客观方面等都是不相同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刑事辩护律师经常会因为公诉人因罪名确定不准确,同公诉人展开激烈的争论。
        现就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简要论述如下: 
        一、犯罪的前提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之前,必须已经实际持有或者控制他人财物。行为人实际持有或者控制他人财物的方式以刑法第270条规定的方式为限,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拾得他人的遗忘物、取得他人的埋藏物三种方式。而盗窃罪的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不具备实际持有或者控制他人财物的前提条件。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被盗窃的财物处于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实际持有或者直接控制之下,被盗窃财物脱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实际持有或实际控制的原因是行为人的秘密窃取行为导致的。 
        二、犯罪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罪的犯罪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在实际持有或者控制他人的托管物、拾得他人的遗忘物和取得他人的埋藏物之后。盗窃罪的犯罪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实施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之前,即犯罪行为人是为了非法占有才去实施秘密窃取他人持有的公私财物行为。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对行为人已经实际持有或者控制的他人的托管物、拾得的他人的遗忘物及取得的他人的埋藏物,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从而实现其非法占有。侵占的手段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或者半公开的,如果不存在拒不交出或者拒不退还的情形,就不能构成侵占罪。盗窃罪行为人的行为,是对他人持有或者控制的公私财物,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使财物脱离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控制,从而实现非法占有,盗窃罪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并且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后又主动退还的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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