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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被判支付两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9-12-26    作者:李建录律师

作者单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作者:陶学兰 张知悦
        2017年2月至2017年10月,郭某在某信息服务部从事居间服务,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8年7月24日,郭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信息服务部2017年2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信息服务部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99880元。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于2017年2月至2017年10月存在劳动关系,某信息服务部支付郭某二倍工资差额199880元。某信息服务部对仲裁裁决不服,认为2017年6月10日至2017年7月5日期间,其与郭某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9日以及2017年7月5日之后,其与郭某系合作关系,由于劳动关系期间不超过一个月,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无需支付两倍工资,遂向张家港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7年2月至2017年10月,郭某经手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居间方加盖某信息服务部公章,收取的中介费由某信息服务部和郭某按约定分成。由于双方对2017年6月10日至2017年7月5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无争议,予以确认。某信息服务部主张的合作关系时间段,双方就提供劳务的内容、性质、报酬的计算方式、标准、支付期限均无任何变化,某信息服务部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7月5日解除,故认定双方2017年2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信息服务部支付郭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后,越来越多用人单位在逐步规范用工制度,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成为绝大多数用人单位的常识,但是仍有一部分用人单位尤其是个体工商户,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意识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计算时间从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第二个月开始计算至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长计算时间不得超过11个月。本案中,某信息服务部为一家从事信息咨询服务、房产经纪的个体工商户,其雇佣郭某为其从事中介服务,未依法履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应向郭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在此提醒用人单位,不论经营规模大小、企业性质如何,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减少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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