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申请人
发布日期:2019-1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合伙企业之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同时规定,对于股份制企业,并非只有法定代表人有权以企业名义申请复议,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也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事实上赋予了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行使申请行政复议权利的地位。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转移与承受:第一,公民死亡引起的申请权转移,由其近亲属承受;第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引起的申请权转移,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l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享有与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同的申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