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乙扰乱法庭秩序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7日,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某采油厂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李某乙未经允许,使用手机对庭审过程进行录音。庭审结束后,审判人员责令其删除录音,李某乙竟以如对其进行处罚其将不予删除为由,拒不删除。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㈠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定边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乙未经法庭允许,私自用手机录音,后经训诫,其拒不悔过认错,拒不删除录音,其行为严重影响法庭秩序,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8日作出决定:依法对被告李某乙罚款5000元。
后李某乙不服,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乙未经法庭允许使用手机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经审判人员责令删除后,其拒不删除,依法应对其予以处罚。定边县人民法院对李某乙处以罚款的强制措施并无不当,鉴于在复议过程中李某乙态度良好,主动承认错误,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撤销定边县人民法院的罚款决定,改为对李某乙罚款3000元。
典型意义
庭审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重要环节。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和规则,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只有通过规范的法庭秩序和严格的法庭纪律,充分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才能使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此,我们郑重提醒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严守法律和规则,理性表达自身诉求和观点,共同维护司法权威,才能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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