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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外遇生子离婚后,男方能索要精神损失费吗?
发布日期:2019-12-20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述:
        甲与乙于2002年相识不久后确定恋爱关系,后共同生育儿子丙。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开始,乙与丁产生婚外情并致使乙于2014年怀孕。2014年9月,丁的妻子到甲家找乙理论时,甲对乙怀孕一事产生怀疑。乙在医院生育一女戊。甲支付了乙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25129.32元。出院后,乙带戊在甲家住到戊满月,之后带戊回娘家生活至今。在此之后,甲与乙无任何经济上的往来。2015年12月19日,甲单方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甲与戊的DNA进行亲子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排除了甲基因型与戊的基因型之间的单亲生物学遗传关系。2016年1月12日,甲与乙在民政局协议离婚。2016年1月,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0元。 
        律师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乙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子的行为违反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在甲的亲戚、朋友及邻人之间产生极坏的影响,致使甲的人格尊严受到贬损,给甲带来精神伤害,乙作为过错方,应向甲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判决:一、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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