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离婚女方索要精神赔偿允许吗?
发布日期:2018-12-03    作者:许仙凤律师
离婚协议经登记后有效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协议离婚作为离婚的一种形式,双方达成协议,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对双反当事人均产生法律效力,原则上必须履行。
诉讼离婚后主张损害赔偿有时间限制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只有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或者一审未提二审要求损害赔偿调解不成的,无过错方才可以在诉讼离婚后的一年内,单独提请损害赔偿。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有明文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主张精神损害的法定情形进行了列举,同时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是法律随时这样规定的,可是需要你拿出证据,特别是第一二项证据比较那你确定和认定同居,第三四项必须要求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危害,例如轻伤、伤残或者频率要高,否则认定也有一定的困难,但是家庭冷暴力不包含在内。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