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在实务中经常遇到企业经营者、财务人员、人力资源部门人员咨询新个税下经济补偿金是否缴纳个税的问题。现通过新老税制对比、案例讲解解析新个税法下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缴纳个税以及如何缴纳。
一、 新老税制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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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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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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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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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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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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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人,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具体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人,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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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人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人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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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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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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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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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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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举例:李先生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 200000 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 30000 元,李先生已经在该公司工作 14 年。则李先生应缴纳多少个税?
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 3 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因此,应纳税金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00000 元-30000 元×3 倍=110000 元;
查找对应税率及年速算扣除数分别为 10%,2520 元;
应纳税额=110000 元×10%-2520 元=8480 元。
三、法律依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18 年 12 月 27 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 :财税〔2018〕164 号
生效日期 :2019 年 01 月 01 日
第五条: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 3 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三)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 号)规定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