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合同能否并存
发布日期:2019-12-16    作者:张梅律师
【案情】

        2010年12月19日,徐某因资金短缺,向黄某借款人民币72000元,借期一年,约定利息为月息1%,同时约定逾期未还加罚日千分之一违约金和追讨的费用,并出具一张?。逾期后,黄某多次向徐某催讨,后因徐某躲着不见,也无法取得联系,遂酿成纠纷。黄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某归还借款本金72000元,并支付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

【分歧】

对于黄某能否要求徐某同时支付约定借款的利息及违约金,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利息及违约金均是当事人的自主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徐某应按约定支付借款的利息及违约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与徐某约定的借款的利息及违约金的总和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依法应予调整。

【评析】

        为了规范金融市场,防止高利贷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而黄某与徐某约定的借款的利息及违约金的总和已远远超过上述规定的最高限额,也远远大于黄某实际遭受的损失,如对该约定予以支持,则无异于支持高利贷。对上述纠纷的处理,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对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上的部分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