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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期间医生建议至外院会诊,未配备医生跟车患者死亡
发布日期:2019-12-08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原告母亲张某某于2018年1月20日因感觉腿疼到x中医院检查,准备手术。在术前常规输液(丹红和氨曲南粉)过程中,出现头晕症状,在接受x中医院专业医生建议之下未办理出院手续去其他医院检查,x中医院作为医疗救治的专业机构,应当预见到在途中发生意外情况、应当配备专业人员随车前往,但是x中医院没有尽到此项义务,导致原告母亲在途中不幸去世。被告x中医院应付主要责任即90%,赔偿合计150322.5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外院会诊,配备医生,随车前往,死亡 
      一.引言 
      住院期间医生建议至外院会诊,未配备医生跟车患者死亡,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鲁某某与x县x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0724民初960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母亲张某某于2018年1月20日因感觉腿疼到x中医院检查,后确诊为静脉曲张,因需要手术治疗随即办理住院手续。住院后化验血、尿、拍胸片、心电图、B超等检查项目。检查胸片、心电图、B超均显示是正常。化验血和尿于1月22日出的结果,医生看过检查结果说只是血糖有点高,其他毛病没有就开始输液。输的液当中有丹红和氨曲南粉两种,当输了三天之后,原告母亲感觉心慌憋气。 
      (二)对原告母亲做了心电图、胸片的检查,心电图已显示不正常。接着又继续输两天液,仍不见好转。x中医院院长建议去市里其他大医院检查,但别办理出院手续,等检查出原因仍回x中医院治疗。于是雇出租车于1月27日凌晨5时30分左右从x中医院出发,上高速约20多分钟路程时原告母亲难受的厉害,途中在出租车上去世。 
      三.裁判结果 
      原告母亲因静脉曲张到x中医院接受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头晕症状,在接受x中医院专业医生建议之下未办理出院手续去其他医院检查,x中医院作为医疗救治的专业机构,应当预见到在途中发生意外情况、应当配备专业人员随车前往,但是x中医院没有尽到此项义务,导致原告母亲在途中不幸去世。被告x中医院应付主要责任即90%。2019年5月22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x中医院赔偿原告鲁某某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合计150322.5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原告母亲是因静脉曲张需要手术入院进而输液造成的身体不适,听取医院的建议没有办理出院手续而去外地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检查之后还回x中医院继续治疗,鉴于原告母亲的情况在x中医院本应该安排工作人员随车跟随,这是作为院方的责任。原告母亲是去x中医院治疗静脉曲张的,此病根本威胁不到生命,而且在入院前x中医院已经给原告母亲做了全面的检查,身体各项指标显示均正常,所以被告医院对于原告母亲的死亡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事情发生后,原告第一时间通知了x中医院的院长,院长到原告家对此情况表示很同情,说通过医调委解决此事。当日晚上,原告、x中医院的院长、医调委的工作人员在x中医院会议室见面商议赔偿事宜未果。 
      (二)医方辩称:对原告诉称其母亲在我院治疗、转院、死亡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我院认为原告母亲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其自身年纪大、其他病变等,我院是否有责任,需要证据来加以证明,希望法院根据事实依法判决。关于原告所认为静脉曲张不可能对生命造成威胁的说法我院认可,我院从始至终并没有说病人的死亡原因是静脉曲张导致的,但是因原告没有同意进行尸检,对于死亡原因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是否因其他原因死亡无法证明,这个责任在原告。我院认为没有派医护人员跟随去外地医院检查确实是我院的过错,我方有此责任,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但赔偿应当有责任比例的划分,我院不能承担全部责任。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未及时请会诊明确诊断,致咯血病情加重心脏骤停而死亡。2.医疗纠纷:输注中药注射液时疏于监测,导致药物过敏造成患者死亡。3.医疗纠纷:未签署拒绝治疗知情同意书,相应的医疗风险由医方承担。4.医疗纠纷:向医院诉求民事赔偿的同时,可对涉案医师主张行政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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