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享: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事实。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
就本案而言,原告在疏于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律师及时采取相关自救措施,另,在起诉时,把总包方、分包方同时列为被告,利用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合作关系,让案情变被动为主动,最终,以调解形式实现了当事人的权利。
律师提醒: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一定要及时主张债权,不要超过诉讼时效。
案情简介
2 013年1月,原告与被告北京XX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机械租赁合同》,被告北京XX建设公司租用原告施工电梯,合同对租赁标准、进场费用、使用地点、租金支付方式等均做出明确约定。天津XX建筑工程公司为被告北京XX建设公司指定的分包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月至9月向二被告提供8台施工电梯,每台均使用5个月以上;2013年10月,原告与被告北京XX建设公司书面结算确认各项费用总计XX万元。2015年8月,天津XX建筑工程公司在其内部工程结算申请单上载明尚欠原告XX万元。原告虽多次催促,均无果,故成诉。
原告主张: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租赁费用XX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XX元;
案件结果:
一、被告北京XX建设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天津市xx公司XX万元;
二、被告北京XX建设公司于2020年3月1日前支付原告天津市xx公司XX万元;
三、双方就《XX合同》事宜再无其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