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存疑案件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证据不足撤销案件、不起诉、宣告无罪的案件。笔者认为,对于刑事存疑案件是否应子国家赔偿,如何认识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第(二)项”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中的”犯罪事实“ 是关键。
一、明确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事实与实际发生的已然的客观事实的异同与联系
一起刑事案件是已发生的客观存在过的已然事实,作案人也是客观存在的,但司法机关并不能自然知晓作案人是谁,也不能自然知晓刑事案件的事实、情节,必须采用一定的方法、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认定,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没有犯罪事实,因为人类无法使时间倒流也就无法完全再现已然的犯罪事实状态全貌。但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犯罪行为必然作用于客观世界并留有蛛丝马迹,人们能够认识案件的客观事实。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认识犯罪事实的主体、方法、标准、要求等规律。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法对被告人定罪判刑;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认定或者不能认定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事实,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起公诉、定罪判刑,应当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宣告无罪。实际发生过的已然的客观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事实的前提和基础,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事实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标准对实际发生过的已然的客观事实的反映和概括,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事实与实际发生的已然的客观事实不是一个概念,二者的内涵外延及属性差别极大,一个人实施了客观上的犯罪行为不一定受到刑罚处罚,只有他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事实,才能受到刑罚处罚,否则他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研究刑事存疑案件的国家赔偿必须明确并严格区分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事实与实际发生的已然的客观事实的异同与联系,否则会产生错误的结论。我国专门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刑法,规定追究犯罪程序的法律是刑事诉讼法,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事实很显然应当是指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认定的符合刑法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事实,没有什么别的法律再来专门规定犯罪和刑罚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因此,国家赔偿法上的“犯罪事实”只能是刑事诉讼中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事实,不是指实际发生的已然的客观事实。
二、认定犯罪事实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条规定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1、确立定罪的专属权为人民法院,任何其他国家机关和个人都没有这项权力,不论被告人事实上是否有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起诉过程中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只能依法移交人民法院审判。
2、肯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中和提起公诉后的非罪地位。
3、控告方即人民检察院负证明责任。
4、疑罪从无。如果控告方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入有罪,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可见,认定犯罪事实的主体只有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没有该项权力。人民法院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是法定机关经过法定程序依照法定标准做出的最具权威性和专业性的结论。人民法院没有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犯罪事实之前,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但除人民法院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没有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权力,并非说其他司法机关也不能认定无罪。作为国家依法行使追究犯罪的侦查、检察机关,如果发现被迫究人没有犯罪,就要终止法律追究,其终止追究的对应形式,根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是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也就从程序意义上确定了被告人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事实,即“没有犯罪事实”,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逮捕、拘留就是错误逮捕,拘留,因而要依法予以国家赔偿。
三、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与国家赔偿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和要求主要有三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官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从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到定罪判刑的刑事案件统一的证明标准和要求,它要求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与实际发生的已然的客观事实相一致(其实只能是无限的接近)。实践中存在部分侦查终结的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宣告无罪,有罪判决被二审或再审宣告无罪,都说明司法机关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认定的犯罪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相一致也是相对的,是认识随着证据数量和证明力的量的增加而达到二者相一致的质的飞跃,这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转折点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它也是能否认定被告人有无法律上的犯罪事实的分水岭。达到这个标准应当定罪判刑,达不到这个标准,哪怕是极其接近,也不得定罪判刑。
我国刑事诉讼法选择了除被告人沉默权外的无罪推定原则,体现在总则和侦查、起诉、审判的规定中。对于刑事存疑案件的犯罪嫌疑入、被告人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宣告无罪,说明立法的价值取向为:对于刑事存疑案件宁可放纵罪犯,也要保障无辜的公民权利。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刑事存疑案件发现新证据,可以提起公诉、继续审判,以弥补放纵客观上的罪犯的不足。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由打击犯罪到打击犯罪与充分保障人权并重的进步。当前我国保护人权和私有财产已经写入宪法,党中央强调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表明我国高度重视保障和尊重人权。刑事存疑案件的国家赔偿,在不能确定罪犯还是无辜公民的情况下也存在赔与不赔的价值取向问题。笔者认为,对刑事存疑案件的赔偿请求人予以赔偿是符合立党、立国之本和立法精神的。如果刑事存疑案件的赔偿请求人将来被依法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罪犯,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追回赔偿款项。这样做可能会带来一定麻烦,但与 “三个代表”的社会效益相比,绝对值得。
王绪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