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冷战及多次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最终委托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傅蓉副庭长【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6年5月12日,结案时间2016年7月13日,历时二个月左右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婚内两套房屋归我方,另外两套房屋归对方。
3、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4、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归个人所有,无夫妻共同债务。
5、诉讼费共同承担。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6)苏0 1 0 6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现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现住本市玄武区。
本院于2 0 1 6年5月1 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傅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 9 9 6年登记结婚,1 9 9 9生育一女C。婚后双方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随原告A共同生活,由原告抚养,被告B每月1 5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2 0 0 0元,直至C十八周岁时止。
三、坐落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有权归被告B所有。
四、坐落于南京市玄武区房屋所有权归被告B所有。
五、坐落于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房屋所有权由A、C共同共有。
六、坐落于南京市六合区房屋项下的合同权益由原告A享有,被告不得再主张该房屋的任何权益。
七、原告A于2 0 1 7年5月1 3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B 4 0万元。
八、双方名下的个人物品由各自享有,各人对外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承担。
九、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全部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32 0 0 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 6 0 0 0元,原、被告各负担8 0 0 0元(此款原告A已预交,被告B负担部分从上述款项中直接扣除)。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O一六 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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