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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改变子女的姓氏吗?
发布日期:2019-11-14    作者:110网律师

传宗接代的观念在在中国人的心中是根深蒂固的,一孩子的出生对一个家庭来说意义重大,孩子出生后,家里的老人或夫妻二人,都会争先恐后的为孩子取名字,很多父母都希望孩子的名字是独一无二的,孩子的名字承载着一家人的关爱和期望,所以现在很多小孩子的名字让人哭笑不得。如果夫妻离婚,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改变子女的姓氏吗? 
        案情回顾:
        吴某(男)、张某(女)两人2000年4月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04年6月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约定儿子由张某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2007年5月,张某与迟某结婚,结婚后张某将儿子的姓氏改成“迟”。吴某在得知此事后,多次找到张某,要求把儿子的姓氏恢复过来,但均遭拒绝。

吕丛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02年5月21日《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由此可见,子女姓氏“单方擅自决定不当”,对于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自己姓氏,法院应“说服”擅自更改方恢复子女原来姓名。即一般情况下,无特别理由,父或母不得单方决定、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同时,子女姓氏不能变为继父母姓氏,即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本案中,夫妻双方虽已离婚,但是双方对子女的监护责任没有改变,张某作为儿子的直接抚养人,在未经吴某同意的情况下,更改孩子的姓氏的行为确属不当,现吴某提出要求被告恢复孩子姓氏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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