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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后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可以变更抚养权吗?
发布日期:2017-01-12    作者:张静律师
对于什么情况下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是否应当变更抚养权要根据如下情况综合判断:
1.是否变更以有利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共同生活方的情况不利子女健康成长时要变更。
2.以有无基本经济能力为标准,但并不在当事人间简单比谁富有,如失去生育能力的一方尽管不如对方富裕仍享有优先权。
3.探视子女中的冲突不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直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4.父母可协议变更,10周岁以上子女可自愿变更。
 
综上所述,离婚后一方将小孩藏匿起来,拒绝另一方探望,并不能直接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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