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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能否以对方未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为由,拒绝对方探视未成年子女?
发布日期:2016-11-22    作者:110网律师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刑事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是有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一方不得以先行给付抚养费以及双方家庭之间存在矛盾为由加以干涉、阻挠。离婚后双方应当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对子女探望、教育等事项进行协商解决,为孩子营造和谐的成长环境。人民法院应当考虑从既不影响子女现有现有正常生活和学习,又增加子女与父母沟通交流,既维护一方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的目的处罚,酌情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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