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取得抚养权后再婚将子女送回老家,可以变更抚养权吗?
原告朱女与被告魏男系同事关系,均居住于广州,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被告抚养,随同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全部负责;原告每月可以探望孩子2次。后被告将儿子送至河南老家随爷爷奶奶共同居住,自己于同年9月再婚,仍居住于广州市。而原告离婚后没有再婚,并随父母居住于广州市。原告遂以自己无法行使探视权、儿子被送往外地、被告再婚的妻子排斥儿子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认为: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抚养权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出发,结合朱女与魏男的抚养条件和本案的具体情况判定。尽管双方当事人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由魏男携带抚养,但朱女提出变更由其抚养的诉求具有一定的依据。
(一)朱女与魏男均经济状况良好,双方在广州市均有房产,尽管魏男经济状况相对更好,但魏男已组建了新的家庭,朱女则没有再婚,其父母也明确表示愿意帮助其抚养小孩,朱女具备抚养孩子更便利的条件。
(二)朱女愿意将儿子接到广州共同生活,较之魏男将儿子置于河南老家,朱女提供的广州就读的教育条件更好。
(三)由朱女作为母亲亲自携带抚养儿子,较之放在河南由祖父母抚养,可以祛除隔代抚养的弊端,且魏男将儿子置于河南抚养,损害了朱女的探视权。
(四)儿子在广州生活、学习,能得到父母双方更多的探望与关爱,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综上,对其的抚养权予以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