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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学的成年子女可否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9-11-09    作者:孙新律师
子女进入大学后,绝大多数已经年满18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子女与父母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很多大学生在校期间也开始尝试各种兼职或勤工俭学来减轻学费和生活负担。然而除了极少数家庭条件极困难的学生,大部分人在大学毕业以前,依旧是需要靠家里供给来完成四年学业的。
 


子女和家长签订借款协议更多在家庭文化背景不同的国外更常见一些。但是对于有的单亲家庭来说,只靠父母一方的收入似乎对整个家庭来说压力过大,而学生因为主要任务还是学习,要一份稳定且可观的薪水并不是很容易的事。于是有的单亲妈妈或爸爸就会萌生想要向另一方索要抚养费来支付大学费用的想法。那么从法律角度而言,成年子女可否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负担大学期间的开支呢?
 
 
案情回顾:
 
何某与赵某于1995年结婚,19969月生育一女小何。2005年,何某与赵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小何由赵某抚养,何某每年支付抚养费8000元。离婚后,何某按照离婚协议在每年年初支付小何的抚养费。20149月,小何考入某大学。
 
20151月,赵某按照往年惯例要求何某按照离婚协议支付小何的抚养费,何某没有同意,他认为小何现在已经成年,其抚养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拒绝再支付任何费用。在多次索要抚养费未果后,小何于20153月初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现在虽已成年,但是仍在上学,没有经济收入,要求何某按照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支付其抚养费。
 
 
吕律师分析:
 
父母为成年子女在大学期间主动支付抚养费虽然是一种常态,但这只是父母在道德上的义务,并不是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对于何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有两个不同的解释。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包括的三种情况,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另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若干具体意见》解释是最高法在新《婚姻法》实施前作出的,而《解释(一)》是在新《婚姻法》实施之后作出的。对于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前解释无范围限制,而后解释将范围限定在高中及以下学历。由于这两个解释不存在上下位阶的问题,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小何作为一名已经成年的大学生,并不存在丧失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况,因为虽然道德上可能难以接受,但是从法律义务而言,其生父何某无须再继续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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