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无证据证明其行为有法律依据,不得损毁原告果园内果树
【摘要】原告儿子郭某在网上信访,反映x镇政府于2018年8月20日在未签订协议、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挖毁其果园。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损毁原告果树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定程序,2019年3月28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县x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20日损毁原告郭某某果园内果树的行为违法。
【关键词】征收拆迁,法律依据,法定程序,补偿款,公益事业
一.引言
征收拆迁中,无证据证明其行为有法律依据,不得损毁原告果园内果树,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郭某某与x县x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行初x号”。
二.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某在x县x村种植脐橙果园。2018年8月20日、8月21日,原告儿子郭某在网上信访,反映x镇政府于2018年8月20日在未签订协议、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挖毁其果园。2018年9月29日,x县x镇人民政府作出x信办复字[2018]x号《办理郭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内容为:你所诉的这个果园,已经进行了评估,评估报告已经送达了,你漫天要价拒绝签字,果园所在地的土地已经补偿,只是土地的主人已经把土地补偿款全部领走,为了工业八路项目建设进度,暂时将过路的部分先予以了处理,我们将尽快做通你的工作,将补偿款发放到位。
三.裁判结果
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损毁原告果树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其行为违法。虽然被告x县x镇人民政府不具有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定职权,被告也诉称其根据x县人民政府的公告实施征收行为,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是否受委托,故应由被告对损毁原告果树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2019年3月28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县x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20日损毁原告郭某某果园内果树的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原告的果园承包地位于x县x村,上述土地未经征收。2018年8月20日,原告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不明人士将原告树木毁坏,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原告于2018年8月20日、2018年8月21日在网上对此事进行反映,后经x镇人民政府调查得知,为了工业八路项目建设进度,暂时将过路的部分先予以了处理,可知此次树木毁坏是被告组织实施。原告认为,被告随意毁坏原告树木的行为违法。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x县x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20日毁坏原告树木的行为违法。
(二)答辩意见:原告果园位置规划的是道路,属于公益事业征地,答辩人在拆迁过程中,已经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原告最终不同意征用其果园,原因是原告超过法律规定的补偿价得不到满足。答辩人作为实施单位已经按相关规定、原告也签字同意对果园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出来后,答辩人把评估价款划拨至x村委会账户,x村委会会同答辩人通知原告领取,原告以评估价格太少为由没有领取。目前,原告的果园除其诉求的几十棵损坏外,其他的果树目前没有实际征用,答辩人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并没有违法。
(三)法院认为:根据被告作出的《办理郭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理意见告知书》及被告的陈述,可以证实被告x县x镇人民政府在实施工业八路项目过程中,拟征收原告的果园,并且因工业八路项目建设的需要,需要在原告的果园开辟一条简易道路用于通行,即损毁原告果树的原因是征收工作需要。因该征收工作由被告在具体实施,被告未能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其未实施损毁原告果园的行为,故应认为是由被告实施了损毁原告果树用于开辟一条简易道路的行为。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2.征收部门的征收补偿行为合乎法律法规
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司法监督作用给予有力支持。3.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4.人民法院既强调保障被征收人的程序与实体权利 也支持行政机关采取的正确征收拆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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