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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选择随被告生活 原告不支付抚养费有法律依据吗
发布日期:2018-07-18    作者:杜红涛律师
导读:夫妻感情的和睦与否,决定了婚姻能否长久和幸福。当今社会,夫妻之间的离婚现象非常普遍,离婚纠纷也很多。那么,夫妻离婚,女儿想随被告生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有法律依据吗?请看本文案例。案情简介:父母离婚女儿想随被告生活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于1998年认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后生育女儿张某丙,现随原告方生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告曾对被告实施较为严重的家庭暴力,并于2009年6月1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陶山派出所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关于女儿的抚养问题,原被告愿意尊重女儿的选择。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支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且双方都一致表示双方已无法和好,且原告曾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被告实施较为严重的家庭暴力,足见双方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双方生育的子女,原、被告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生女张某丙,已年满十周岁,能自主并清晰表达其内心意愿。其于诉讼过程中表示,如果原、被告离婚愿随母生活,不愿随父生活,且原、被告均表示尊重女儿意愿,故婚生女宜由被告抚养。原告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原告应依法承担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根据子女的年龄、原被告的收入情况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律师说法:原告不支付抚养费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例中,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原告应依法承担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根据子女的年龄、原被告的收入情况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故原告表示不支付抚养费并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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