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子女抚养等其他感情问题,女方无奈委托代理此案。
承办法官:沈忠清庭长。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孩子不满两岁,作为原告的律师、女方的律师就是要想尽一切办法稳住男方同意离婚,希望男方能够堂堂正正的在同意离婚的基础上与我方争取孩子抚养权。
经过诉前调解以及庭审辩论,律师利用自己丰富的经验,充分展示孩子为什么应当判决给我方,同时也与对方进行孩子抚养权核心优势的辩论,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律师代理在此次诉讼的一次诉讼的过程中:1、实现了快速离婚、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女,1989年,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90年,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 8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忠清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其与被告B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9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201 6年8月6日生育一子C。婚后双方矛盾较深,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其与B离婚;二、判令婚生子C由其负责抚养教育,B每月支付其抚养费1000元。
被告B辩称:其与原告A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同意离婚,要求婚生子C由其抚养教育,抚养费由其负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于201 5年9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于201 6年8月6日生育一子C。婚后双方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现婚生子C跟随A共同生活。201 8年3月,A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双方均陈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调解和好未果。因双方对于婚生子C抚养问题存在争议,致使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A要求与被告B离婚,B亦同意离婚,本院予以采纳。双方均要求抚养婚生子C,因C现不满两周岁,并且一直跟随A共同生活,故应由A抚养教育为宜,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酌定B每月支付A抚养C抚养费1 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A负责抚养教育。被告B自201 8年4月起每月支付A抚养C的抚养费1000元至C年满1 8周岁时止,201 8年4月至6月的抚养费共计3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此后均于每年6月30日及1 2月3 1日前各支付6000元;
三、双方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 2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
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