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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退市标准制度的历史变迁实证研究(3)
发布日期:2019-11-06    作者:姚雷律师
  (二)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
  (三)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 因14.1.1条第(二)、(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五)因14.1.1条第(二)、(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六)因14.1.1条第(四)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其后的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未能达到上市条件;
  (七)因12.13条所述情形公司股票被停牌,在其后的一个月内未能向本所提交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及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本所同意;
  (八)因12.14条所述情形其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在要约结果公告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未能向本所提交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及申请或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或者虽经本所同意但在规定的期限内其股权分布仍不能符合上市条件;
  (九)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符合上市条件;
  (十)上市公司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要约收购,回购或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终止上市申情;
  (十一)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十二)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十三)公司因故解散;
  (十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十五)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十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1条
  (十)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上述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1、 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12.12 上市公司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者收购人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全面要约的,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日开市时复牌。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收购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日起继续停牌,直至本所终止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但收购人不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且公司未能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的,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披露当日起继续停牌。公司在停牌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的,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以复牌。
  公司在停牌后五个交易日内未披露解决方案,或者披露的解决方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或者在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后一个月内未实施完成的,该公司股票按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2.13 上市公司因要约收购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未在上述二十个交易日内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的,本所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公司在停牌后一个月内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以复牌。
  公司在停牌后一个月内未披露解决方案,或者披露的解决方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或者在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后一个月内未实施完成的,该公司股票交易按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应当在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十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时,及时对外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七)出现本规则12.12条、12.13条规定的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披露解决方案,或者披露的解决方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或者在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后一个月内未实施完成;
  (八)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九)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13.2.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净利润出现本规则13.2.1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
  (二)因净资产出现本规则13.2.1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
  (三)因营业收入出现本规则13.2.1条第(三)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继续低于一千万元;
  (四)因审计意见类型出现本规则13.2.1条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出现本规则13.2.1条第(五)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
  (六)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出现本规则13.2.1条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七)因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出现本规则13.2.1条第(七)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八)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九)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5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则14.1.1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本所自规定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3.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本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二)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本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三)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本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四)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本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五)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本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等出现本规则14.1.1条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七)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出现本规则14.1.1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八)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出现本规则14.1.1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九)公司因股权分布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出现本规则14.1.1条第(七)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十)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
  (十一)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一百万股;
  (十二)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其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五百万股且其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同时低于一百万股;
  (十三)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三百万股;
  (十四)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十五)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十六)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A股、B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股票面值;
  (十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
  (十八)上市公司或者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者要约收购,回购或者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终止上市申请;
  (十九)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具备上市条件;
  (二十)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二十一)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二十二)公司因故解散;
  (二十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二十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二十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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