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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手术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子宫动脉假性动脉瘤形成
发布日期:2019-11-03    作者:孙新律师

【摘要】剖宫产手术后的第三天,原告出现高热、寒战、腹痛等症状。经该院诊查、结合彩超检查考虑为子宫切口旁血肿,后经外院诊断为子宫动脉假性动脉瘤形成。鉴定意见认为,x县妇幼保健对佟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手术操作不当的医疗过错行为。2019年4月1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县妇幼保健对佟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计300000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剖宫产,子宫动脉,十级伤残,假性动脉瘤
一.引言
剖宫产手术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子宫动脉假性动脉瘤形成,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佟某某与x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0421民初934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7年6月26日,剖宫产手术后的第三天,原告出现高热、寒战、腹痛、等症状。经该院诊查、结合彩超检查考虑:“子宫切口旁血肿”,后原告在被告处治疗七天,上述症状仍持续存在且无好转迹象。因被告采用的治疗手段未见效果,且原告腹痛症状较前明显加重,原告及家属顾及生命安全,强烈要求转入x大二院住院治疗。
(二)原告在x大二院治疗期间,先后在妇产科、康复科住院治疗,并在中医科持续调用中药治疗,在此期间按医嘱又到x市妇产医院治疗,继续服用中药。此后,原告因腹痛、症状持续存在,多次就诊于x医院。后上述症状加重,就诊于x市妇产医院,结合彩超检查考虑:“子宫动脉假性动脉瘤形成”,原告又按医嘱入x医院行动脉介入术治疗。
三.裁判结果
参考x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9月25日鉴定意见,x县妇幼保健的医疗过错行为与佟某某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综合考量佟某某就医情况及损伤程度,本院酌定被告x县妇幼保健对佟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2019年4月10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妇幼保健赔偿原告佟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00000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从原告入被告处行剖宫产手术至今,原告历经数个医疗机构,往返于四个城市之间数十次之多,时间长达近一年。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工作人员在为原告行剖宫产手术期间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导致原告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精神备受折磨,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故此,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依法支持前列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医方辩称:我们都认可原告的所说的事实,但是对于费用赔偿问题,我们提出如下意见:1、同意赔偿医疗费;2、对于护理费问题,我们同意按照鉴定意见进行赔偿,护理费标准没有意见,对于门诊治疗期间的33天不同意赔偿。对原告第三次在x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所支出的费用有异议,因为原告到x住院及门诊治疗目前并没有提供医务部门的批准证明和转院证明;3、对于原告第四次入院支出费用有异议,因为第四次入院时间是2018年11月14日,而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间是2018年10月30日。
(三)医疗鉴定意见:x县妇幼保健对佟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手术操作不当的医疗过错行为,且该错过行为导致佟某某子宫动脉损伤,并发展为子宫动脉假性动脉瘤,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与佟某某子宫动脉假性动脉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2019年2月2日,吉林佳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佟某某子宫动脉损伤达十级伤残;佟某某非住院期间护理期限为40日(人数一人);佟某某营养期限为90日;佟某某后续治疗费用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羊水栓塞行剖宫产过程中有过错,对母婴损害后果需担责。2.医疗纠纷:行剖宫产手术,遗留纱布在患者腹腔,13年后被发现取出。3.医疗纠纷: 未按照医疗规范对产妇行产前检查,致二级乙等医疗事故。4.医疗纠纷:剖宫产术后未及时发现断裂血管,导致子宫切除七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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