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百善孝为先”这句话我们在熟悉不过了,父母含辛茹苦抚养了我们一辈子,到老年时自然也是他们享清福的时候,但当老人生病,子女不提供医疗费用老人该怎办呢?
冯大娘73岁,年事已高,体弱多病。2014至2015年期间,冯大娘因病住院仅疗费就花费了几十万元。冯娘一生生育四子三女,其中,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非常孝顺,但三子魏某多年来未尽到赡养义务,冯大娘住院期间,三个儿子和三女儿都积极筹钱,一起承担医疗费用,而三子魏某不仅对母亲的病情不管不问,还不愿承担任何医疗费用,虽多次调解,但魏某避而不见,冯大娘万般无奈下,走上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子魏某支付赡养费,承担自己花去的医疗费,并摊分每年的医疗和护理费用。
吕从律师说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十九条第二款“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的规定,故法院应予支持冯大娘的诉讼请求。
赡养老人是回报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积极扶助。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医疗费的权利。当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子女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安度晚年。本案中的魏某作为冯大娘七个子女中的赡养义务人之一,无论从道义上、伦理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应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在老母亲年老体弱且患有疾病的情况下,魏某应当与其他兄弟姊妹一起共同承担赡养义务,使老母亲能够安度晚年、幸福生活,而魏某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却三番五次推诿履行,并公开放言不管不顾老母亲,法院应在确认双方关系和事实前提下,依法判令魏某履行赡养义务,既彰显了法治权威,同时也维护了道德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