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法律方面,成年子女对需要赡养的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不少子女面对父母的赡养诉求,会提出各种各样的拒绝理由。
问题一:父母有钱、有房,子女是否可以不赡养父母?
即使父母有钱、有房,子女却不可以不赡养父母。因为我国宪法和婚姻法都明确规定了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不仅是社会道德的需要,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而且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包括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父母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可以相应减少子女对其的物质赡养,但是子女对父母精神层面的赡养不可或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更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因此,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因父母有存款和住房而免除。
问题二:父母有多个子女,且各自收入水平不一样,赡养费如何确定?
赡养案件中若出现父母起诉多个子女索要赡养费的情况,法院判令各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数额并非一定按照平均分担的方式,可基于各子女经济条件的不同,判令其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若某子女收入相对较高,且生活水平较好的,法院可能酌定该子女适当多支付赡养费;对于某子女因疾病、收入来源较少或生活困难导致无力支付赡养费的,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酌定此子女少支付支付赡养费。
当然,如果某子女自愿承担较多数额的赡养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也不持异议。并且赡养并不限于支付赡养费一种形式,收入低的子女也可以多照顾和护理父母,或者为没有住房的父母提供居住场所等其他赡养方式。
问题三:如果给了足额赡养费,是否可以不照看父母?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给付足额赡养费不等于尽了赡养义务。探望父母不仅仅是道德上的约束,更是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不能因为不与父母共同生活就不尽赡养、探望义务。
在很多赡养案件中,起诉方多是丧偶的老人,另一半的提早离开,且没有再婚、没有配偶的陪伴,在晚年生活中容易性格暴躁,爱发脾气,他们也有可能为了得到孩子们的重视,做出一些不可理喻的事情。但是作为子女应该对父母有足够的耐心和爱心,对待他们应当给予像孩子般的关心和照顾,充分尊重老人,更应包容他们的缺点,让老人能够幸福地安度晚年。
问题四:如果父母并非法律所称的“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其是否有权提出赡养费的诉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父母起诉子女索要赡养费只需满足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即可,与父母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无直接关系,“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等条件只会影响后续赡养纠纷案件受理后赡养费判决的标准。
问题五:如果子女无经济生活来源,生活困难,如何面对父母的赡养费要求?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如果子女确实无经济来源且生活困难,无力负担赡养费,而父母又的确需要赡养的情况,父母可以要求孙辈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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