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医疗服务合同中,患者以自己的身体为对象授权医方医治疾病,因而医方应该根据诚信原则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由于当时医院的错误诊断和治疗,导致患者无法得知真实病情,延误最佳治疗时机,癌细胞迅速扩散和转移,加速了患者的死亡。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失,致使患方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原则。
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急救医疗服务是其法定职责,其未尽到应尽的诊疗义务及预见义务,延误了患者的最佳抢救时机,最终共同导致患者因深度冻僵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过错明显,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第六十九条第四项“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之规定,被告作为本区卫生行政部门,具有受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对本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规定,被告依职权对辖区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为: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对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处罚或作出其他行政处理等。被告依申请对辖区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为: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受理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就医疗事故争议组织调查、鉴定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是查明死因进而认定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的关键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