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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四人无罪一人缓刑审判完结
发布日期:2019-10-22    作者:余谭生律师
导读:2016年,经被害企业HSS公司举报,深圳市公安局成功查获一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窝点,案件涉及HSS公司的离职员工另起炉灶,成立新公司GGX公司,复制发行老东家新能源汽车电池管理系统产品的引导程序。公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案件存在重大犯罪嫌疑,遂于2016年11月28日下达了立案通知书,2018年3月20日此案已在宝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完结。

        知识产权专业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成立二十周年之际,在深圳这个国际创新中心,为大中小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近二十年,并在2011年成立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在接受GGX公司的委托后,不畏艰难险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精准的商业秘密专业角度,拯救GGX公司于水火中,短时间内四人免于起诉(无罪),王某某一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09年5月至2013年7月入职HSS公司,犯罪嫌疑人原系HSS公司新能源汽车电池管理系统研发团队人员,系软件部负责人。2015年8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从HSS公司离职,2015年9月至10月王某某等人商量成立新公司并以生产销售HSS公司BMS电池管理系统的同类产品为主营业务。王某某等人于2015年10月14日在深圳注册成立GGX公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在违反HSS公司约定和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的情况下,将HSS公司含有Bootloader软件源代码的汽车电池管理系统(BMS)软件技术文件拷贝后使用并披露给GGX公司的技术人员,犯罪嫌疑人在GGX公司使用了HSS公司Bootloader软件源代码的情况下,仍使用并披露给GGX公司的技术人员用于修改、测试并投入生产。经调查,截止2017年1月GGX公司销售的含有HSS公司Boorloader软件的汽车电池管理系统产品金额约为4千万元。经深圳市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HSS公司Bootloader软件源代码评估显示HSS公司投入研发成本61.7万元。

【办案过程】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经过与GGX公司老总几次沟通,临危受命,特成立以邱戈龙、黄雪芬律师为首的商业秘密专业维权团队,商业秘密维权大战正式打响。该案中王某某窃取的事实有其自己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还有GGX公司技术人员的电脑中的涉案源代码能够证实,但是涉案源代码属于商业秘密的证据存在诸多疑点。涉案人虽然可能存在违法竞业禁止的行为,但该案中没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使用或披露涉案源代码。涉案人虽然在HSS工作期间修改过涉案源代码,但是其入职时该源代码就已经编写完成,其修的只是部分有问题的源代码,不能证明其对源代码是否完全知悉,更不能证明涉案人在GGX期间明知或应知是HSS源代码而使用或者披露。对于GGX给HSS造成的损失方面,成本法计算的依据是HSS提供的效益说明,其根据并没有公开,无法质证或认定。资产评估报告认定61.7万的研发时间与HSS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相矛盾不能认定。且非公知性鉴定中只是认定7个代码具有同一性,而且GGX的行为并不影响HSS对该程序的使用。所以,不应将HSS公司所有的研发成本都算做损失。

【办案结果】 

        检察院手擎正义之剑惩凶除恶,两退两补坚持专业办案,经过长昊律师事务所的不懈努力,终得扭转公司命运,奇迹短时间内四人免于起诉(无罪),王某某一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办案心得】 

        黄律师认为,由于商业秘密案件的创新性、专业性、跨领域性的特点,使得该类案件在处理起来特别困难,特别是立案前期的准备阶段,这也是此类案件目前鲜有成功案例的一个重要原因。 

        理论上,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最有效的方式,司法实践应该多采用这种方式来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随着科技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凭借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经营信息占取市场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最主要方式。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也成为知识产权诉讼的主要类型。长昊律师结合多年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成功经验,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诉讼特点总结以下四个主要方面:

1、权利主体以企业跳槽员工为主,并呈显著复杂化、多样化方向发展 

        商业秘密侵权主体为一般主体,一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使用商业秘密的,给权利人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可以以侵犯商业秘密追究其赔偿责任。根据近年来的司法审判的经验总结,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主要有以下三类人群:企业员工;在与企业的经济交往中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其他通过非法手段窃取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或个人。

2、商业秘密的侵权客体具有广泛性、专业性 

        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但是,根据商业秘密的内涵,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知,商业秘密的外延绝不仅仅上述所列举的相关信息,一切具备法定构成要件的信息都是商业秘密。这就需要权利人在主张权利保护时进行明确指出其“秘密点”,并予以举证说明,否则,则有可能面临败诉的后果。

3、侵权行为的隐蔽性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列举。总的来说,基于商业秘密本身的秘密性,使得侵权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在秘密的状态下进行,即使侵权行为完成,侵权人也是在隐蔽条件下,或将商业秘密改装上阵,进行使用。至于商业秘密本身,往往仍然处于各自的保护中,并未公开,导致侵权行为难以发现。

4、侵权手段的复杂化和高科技化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电脑的普及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如今的商业秘密呈现出电子化、无纸化方向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也更是变得更加多样化。如高科技的窃取技术、黑客等等,都是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日趋隐蔽化,难以被权利人及时发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也越来越朝着科技化、电子化方向发展,这就需要权利人在对企业的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提高自我防范能力之外,更加注重企业员工商业秘密素质的培养,在对外交流的过程中采取更加严密的防范措施,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多重保护,以尽可能减少商业秘密的泄露危险。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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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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