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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平侵犯商业秘密宣告无罪案
发布日期:2018-09-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汪某平侵犯商业秘密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刑终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江苏谷登公司拥有非开挖水平定向钻机的相关技术。江苏谷登公司与被告人汪某平签订劳动合同,并签有相关保密条款。2011年4月份,被告人汪某平在江苏谷登公司派其去武汉参加非开挖水平定向钻机展会期间,未办理正常离职手续离开江苏谷登公司,并将其电脑上的技术图纸拷贝至U盘带到江苏玉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泉公司),主要从事YQ3000-L型水平定向钻机的研发工作。2011年5月至2012年7月,玉泉公司陆续生产并对外销售三台YQ3000-L型水平定向钻机。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平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盐知刑初字第00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汪某平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决被告人汪某平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江苏谷登公司涉案履带行走装置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以及江苏谷登公司涉案损失数额是否在50万元以上的认定,根据现有证据,均存在一定疑点,尚不能满足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最终改判被告人无罪。

  【典型意义】

  本案较好体现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定罪量刑证据应当确实充分,且案件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裁判理念。二审法院依法坚持对鉴定报告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纠正了仅对鉴定报告进行形式审查的认识误区。通过对财务鉴定报告的基础财务数据的审查,发现本案损失数额计算所依据的产品市场价格评估存在重大疑点。通过对司法技术鉴定所依据的技术资料的审查,发现第二次鉴定所依据的技术资料存在较大疑点。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本案充分体现了在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推动下,审判、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观念以及刑事证据裁判意识进一步统一。本案二审中,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检察机关提出无罪建议,二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取得了较好的审理效果。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出审理法院在依法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同时,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中,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刑事证据裁判标准的刑事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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