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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群租赶租户 租金违约金被判退还
发布日期:2019-10-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中介公司将房屋打隔断群租,后提前清退租户张先生,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返还租金、押金、管理费并支付违约金。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一审判决中介公司返还租金、押金、管理费,并支付部分违约金。

  原告张先生诉称,自2017年12月30日起,其从中介公司处租住了涉案房屋。2018年9月8日从房屋合租人口中得知房内所有租户将于2018年10月3日被清退,其于2018年9月9日去中介询问得到印证,并于9月19日搬出房间。9月29日其去中介处办理退房手续时,要求中介退还其预交的两个月租金3500元并要求中介30日内退还押金1750元,但中介拒绝退还且不予办理退租手续。其认为,中介公司拒不退还房租及押金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中介公司未出庭应诉或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中介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张先生与中介公司所签订的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法院确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履行。中介公司在租赁期限到期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单方面要求张先生搬出涉案房屋,构成根本违约,张先生要求返还押金1750元、租金3500元及管理费121.66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张先生主张违约金3500元,双方合同并未约定,但考虑到中介公司要求张先生提前退租的违约行为确实给张先生造成实际损失,故法院综合考虑案情酌定违约金金额。最终,法院判决中介公司向张先生返还租金3500元、押金1750元、管理费121.66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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