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代理及研究多起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指定、变更监护人案件后,总结起来这类案件有一下要点,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必须注意:
1、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意味着从法律上确定一个人的能力,关乎被申请人的人权,一旦被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他除接受权利之外的其他民事行为行为都无效,相当于一个“废人”。如果错误的被宣告,将严重影响被申请人的生活。
2、申请人应当为被申请人的近亲属(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3、法院受理后,应先经过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居委会指定。
4、按照顺序指定,前一顺序监护人中有符合条件的人的,不得指定后一顺序的监护人,也不应同时指定不同顺位的监护人。
5、可以由法院委托鉴定,也可以由申请人自行委托鉴定,根据病历等可以确定其行为能力的可以不鉴定。
6、监护人可以是同一顺位监护人中的数人。
7、同一顺位监护人有数位的,人民法院应征求各监护人的意见。
8、被指定的人应当有监护能力。
9、证据一般有:病历、鉴定意见、诊断报告、事故认定书、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单位证明、监护协议书、家庭会议记录等。
10、鉴定时间的长短影响整个程序的时间长短,最快也不会早于三个月。
11、一审终审,可以申请再审。
12、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变更监护人比较困难。
13、夫妻离婚之后,父母仍然是子女的监护人,如果一方严重侵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可以申请予以暂时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