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立遗嘱将自己名下房产留给共同居住的二女儿李某某继承。大女儿不服认为房产有母亲一部分,父亲无权全部处分,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自己的部分。
法庭审理后认为,李某虽然与其妻子因性格不和一直分居,但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仍是法定的合法夫妻。该房产虽然是登记在李某名下,购买时间是在分居期间,被告无法举证该购买资金非夫妻共同收入所得,故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的妻子也没有书面表示放弃该财产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但不得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 最终,法庭确认该遗嘱对房产处理的内容无效,驳回了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法庭判后行使释明权,要求原告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起诉对该诉讼标的进行分割。
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因此,配偶中一方将夫妻共有财产赠给子女和朋友,如未经另一方同意,该配偶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遗嘱应认定部分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共有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