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遗嘱能否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4-01-23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1950年肖女士与曾某某结为夫妻,生育有曾小、曾少、曾伯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曾小于1982年与郭女士结为夫妻,生育有曾小小。曾少于1993年5月与易女士结为夫妻,生育有曾少少。曾某某已经67岁、肖女士66岁时,其三个女儿已经出嫁,与三个儿子共同生活,于1992年4月,对位于苍梧县龙圩镇凤岭街17号的房屋进行了筹资建造,并于1996年10月进行了扩建,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曾某某名下。1998年5月1日,曾某某、肖女士夫妻以遗嘱形式对该房屋进行了处分,该房屋第二层归大儿子曾小,第三层归三儿子曾伯,第四层归二儿子曾少。地层分三间,由巷边计起第一间归二儿子曾少,第二间归三儿子曾伯,第三间归大儿子曾小,三个女儿每人获得补助5000元。所立的遗嘱并经苍梧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其三个女儿也各自领取了5000元补偿款,三个儿子也对各自分得的房屋进行了管理使用、收益、处分。2008年12月20日曾某某因病去世,2010年1月2日大儿子曾小也病故,2011年12月1日二儿子曾少也病故。2012年2月,肖女士将其子及孙告上法院,要求对遗嘱处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某作为一家之长,将讼争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名下,且于1998年5月1日与妻子肖女士以遗嘱形式对该房屋进行了处分,并给予了三个女儿每人5000元的补偿,也进行了遗嘱公证,各家庭成员在长达13年之久均无任何人对该房屋的处分结果提出过异议。应视为对家庭共有财产即讼争的房屋进行了实际分割,该法律行为合法有效。据此,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判决,驳回肖女士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中曾某某与肖女士夫妻共同立下的遗嘱,能单方主张无效吗?笔者认为,遗嘱一经生效,就应依法执行,其理由如下:
    一、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及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公证书一经生效,非因法定程序不能撤销。
    二、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或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处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因此,本案中曾某某与肖女士以遗嘱形式对该房屋进行了处分,并且双方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所立遗嘱的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故应依遗嘱去分割该房屋。
    三、如果立遗嘱时没有经共有人同意或不知情的情况处分了共同的房屋,又如何处理,笔者认为,虽然房子无法分割,但是不能就认定遗嘱无效,而应当认为立遗嘱人处分的是他所享有的房屋价值部分有效。对遗嘱有效部分的作为个人遗产根据其遗嘱的内容进行分割,对遗嘱没效部分的财产对其他继承人进行折价予以补偿。但本案并非是单方或对方不知情的情况处分了共同财产,故肖女士的起诉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