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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人赚取差价,房东可以撤销租赁合同吗
发布日期:2019-10-16    作者:李建录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李建录律师认为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中间人赚取差价,房东可以撤销租赁合同。
20169月初,李华因出国,想把自己闲置的房屋尽快租出去赚点钱,于是找到居间方倪某。后倪某致电李华称找到租客了,近期安排看房。看房当天,李华发现来看房的是一对美国夫妇,出于谨慎,李华询问了租客的情况,倪某则称美国夫妇所属的来芝公司与餐饮公司系合作关系,这对美国夫妇作为合作顾问被外派到上海工作,由餐饮公司负责安排住宿等事宜,故由餐饮公司与李华签订合同。听完这番话,李华就打消了心里的疑虑,在2016920日与餐饮公司和倪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三方约定月租金为14500元,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给李华。随后,李华就出国了。早在2016927日,也就是李华与倪某、餐饮公司刚签完《房屋租赁合同》后不久,倪某谎称李华代理人的身份与美国夫妇所属的来芝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李华的房屋出租给来芝公司,月租金为19000元,但这次约定的租金却是直接支付到倪某账户。李华将与自己签订合同的餐饮公司和倪某告上法庭,认为餐饮公司和倪某编造谎言,诱使自己签订租赁合同,实际是为了实现赚取差价的欺诈行为,诉请法院依法撤销《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法院经审理,以倪某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赚取差价的欺诈行为为由,判决撤销李华与餐饮公司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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