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了,房东未经房客允许是否可以私自处理房客的财物
房客不辞而别可能出于多种原因。如果是一些不太值钱的物品,比如锅碗瓢盆之类的,可以视为房客自行抛弃。
而且,房客需要举证证明房间内有何种物品,不能证明的,房东无需赔偿。
对于其他物品,特别是一些具有较高价值的东西,,只有双方有事先的“特别约定”,最好在条款上另行签字,房东才可以进行“任意处置”。
如果租赁合同没有事先约定房东有权对留置物进行处置,房东擅自清理已涉嫌侵权,也有可能给自己带来风险。
房东可询问公证处是否能进行保全证据和财产清点。
除了合同中应事先约定处置方式,而且该公证处仅对已经公证过的租赁合同,提供保全公证。
如果不是事先公证的租赁合同,很难保证它的真实性,贸然清理租客的物品很可能引发风险。由于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未办理公证,而且公证员无法与承租人联系,无法核实提交的《租赁合同》的真伪,以及承租人是否有拖欠租金的违约事实,故无法办理出租方单方收回房屋保全证据公证。
此外,租赁合同只要事先经过公证即可,而不必一定是在申请保全的公证处办理的。
“无偿处理”的约定,到底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分情况,如果是价值较低的物品,如桌椅板凳之类,“无偿处理”的条款较为公平合同;如果是重大财产,该约定显然不能轻易地约束合同双方,法院处理此类问题应公平公正的进行评判。
如果无法公证,房东(出租人)只能通过去法院打官司解决问题,这样牵扯了时间精力,又增加了诉讼费成本。
故,房东在签合同时,最好对违约作出规定并进行公证,最好的办法是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违约或合同届满后房东单方可以处置作出详细约定,并经公证处公证合同。
如此对房客也有好处,能防范房东的擅自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