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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房产是否可以保全?
发布日期:2019-10-15    作者:李丹律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共同共有的房屋如果是与案件有关的,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可以进行保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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