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起诉离婚能否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
多次起诉离婚能否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基本案情: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短暂相处后便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5月5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争执不休,发展到后来更是一言不合便大打出手,双方“挂彩”已是家常便饭。煎熬的婚姻生活让女方生不如死,万般无奈之下,女方选择了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是,让女方没有想到的是,她接连三次起诉离婚,法院都以感情没有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2019年6月,女方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现场:对于女方离婚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主要存在以下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多次起诉而无其他因素,并不符合法定离婚要件,故不应支持原告诉请。第二种观点认为,女方多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仍没有改善,可以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其诉请应予支持。法院裁判: 法院最终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律师观点: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路恒飞律师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符合离婚条件,应准予离婚,理由如下:首先,原告已经三次起诉离婚,被告在收到传票后,均未到庭应诉,也没有向法庭表达意见。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表明其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强烈愿望,被告未到庭应诉,即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也是不遵守诉讼秩序的表现,更是缺乏要求夫妻和好的诚意,故法院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其次,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离婚的要求。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规定,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所以,法院的如上判决合法合理,笔者完全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