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谢某与宋某协议离婚,约定共有房产归女儿所有。随后,谢某以经济困难为由,诉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内容。
【律师评析】:
1、妻就财产归属、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夫妻离婚时,双方对财产问题进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②谢某与宋某就案涉房屋产权赠与女儿合意,本质上系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共有财产分配所作特殊约定。由于双方在离婚时对财产归属约定属离婚协议一部分,而离婚协议具有身份属性,不属《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范畴。鉴于谢某无法证明其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受胁迫或受欺诈等情形,故对其要求撤销赠与诉请,法院不会支持其诉请。
实务要点:夫妻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合意,本质上系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共有财产分配所作特殊约定,具有身份属性,不适用合同撤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