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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
发布日期:2019-09-19    作者:黄雪芬律师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既包括实用技术,如设计图纸、工艺流程、配方及其相关数据等,也包括商业和管理等方面的秘密信息,如商务、管理、财务或其他性质的秘密知识和经验等。

二、企业内部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结合企业的实际和自身的发展状况,企业内部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大致可分为经济管理方式和行政管理方式两种。

1.以经济管理方式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在大企业中往往较多,在中小企业则可能较少。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有分层次管理的问题。重要的、能带来较大收益的商业秘密,必须付出较大的成本予以保护,次要的商业秘密则可酌情采取低成本的保护方法。

以经济手段保护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下列三个层次:(1)用分配方法来保护商业秘密。即对接触、使用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给予较优厚的工资、奖金待遇,若有可能,再辅之以必要的雇佣合同,写明一旦享受特殊津贴,则应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2)可以用长期化劳动契约来保护商业秘密。在人员流动比较普遍的今天,这一方法更具有重要作用。劳动契约长期化,可以使关键岗位(接触、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由于收益长期化的预期,而留在岗位上。如果再辅之以较优厚的工资、奖金,对增强企业重要职工保护商业秘密的责任感会更有作用。(3)以某种产权安排,来保护商业秘密。比如,允许商业秘密的发明人,接触、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拥有部分股权,成为企业的股东,使之与企业形成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在发达国家的许多企业里,正是这么做的。日本许多中小企业中的掌握和从事关键技术、工艺的职工,往往是“基干社员”(一般不予解雇,终身雇拥的职工)或是企业的股东,其用意是既防止人才流失,又防止商业秘密外泄。我国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某些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南方的部分企业中已开始了这方面尝试。

在分配、劳动契约长期化、产权安排之间做何选择,要视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商业秘密的存在形态、收益大小而定。一般来说,为保护商业秘密而做出了产权安排,企业付出的成本要大一些。但是,从长远来看,为了保护对企业至关重要的商业秘密,这样做还是值得的。目前,相当一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并未从产权安排的角度去保护商业秘密,是高新技术企业人员跳槽不断,企业技术诀窍、新产品被别的企业窃取、仿冒的重要原因之一。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讲,对技术发明人给以一定的股份,是市场经济中的按劳分配原则的体现。在知识技术密集型的企业中,由于技术对资本、劳动等其他生产要素,相对来说,有更重要的意义,就更需要精心做出一定的产权安排。实际上,美日等国的实践证明,高新技术企业崛起之初,产权安排往往决定了企业的命运。

2.以行政管理方式保护商业秘密

仅靠成功地保护商业秘密,并不能保证企业的兴旺发达,但如果不能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企业是绝不会兴旺发达的。因此,企业应把保护商业秘密作为现代化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紧、抓好。

一是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机构。这样做的前提是要加强保密机构的力量。目前一些国有企业,已经开始这方面的尝试,值得我们借鉴。他们的主要做法是:(1)明确一名企业主要领导人负责保密委员会的全面工作;(2)在保密委员会成员中增加行政业务处室领导的比例;(3)明确懂技术、通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商业秘密的日常管理。

二是建立企业内部相关的保密制度。国家保密部门已经颁布的一系列保守国家秘密的制度,是针对各种泄密渠道提出的保密行为规范,很多都适合用于商业秘密的管理,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不同特点,进行取舍、充实,制订出符合自身需要的管理制度,确保切实可行。在实践中,企业应主要制定以下保密制度:(1)涉密区域管理制度。在企业内划定保密区域,并在保密区域内加强保卫措施,确定明确的管理办法。(2)涉密文件管理制度。对企业的重要文件、资料应及时确定其保密级别、加盖保密章,予以存档或销毁,同时应制定出企业相应的文件管理、借阅、复印、销毁办法,以及外发文件的审阅办法。(3)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把商业秘密限定在必须了解该秘密的员工以及第三方、合同方范围之内,对职工应限制掌握的知识,并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或者将各关键部分进行分解,使每一涉密者不能拥有完全的商业秘密。

三是与职工签定保密协议。企业同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有两种方法:

(1)企业直接同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在签订协议书时要注意几点:1)双方当事人的资格要合法;2)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3)甲、乙双方地位要平等,以自愿为原则,双方表达意思要真实,权利和义务要对等;4)主要条款内容要清楚;5)要有违约责任。

(2)企业可以在同职工签订的“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写明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的主要内容有:1)职工在受聘期间,不能向外泄露商业秘密,不能允许第三方使用商业秘密;2)职工在受聘期间,不得私自跳槽到同行业的另一企业;3)写明合同期满的应承担保密义务并保证在多少年内不使用本商业秘密;4)写明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只是签订了保密条款或者协议,但没有约定支付保密费用,劳动者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或撤销,即通过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使保密约定对劳动者不生效力。这对企业来讲是不利的。因此,企业在协议中应明确保密费用的标准等。

四是与职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所谓竞业禁止是指劳动者负有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兼职从事与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竞争性行为。包括在职员工的竞业禁止和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前者是指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或者受事实劳动关系约束的劳动者,包括停薪留职人员;后者包括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员工和虽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调离原职或被安排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竞业禁止作为一项禁止性规则,其主要的价值是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应特别注意支付补偿费,否则,竞业禁止条款自行终止。关于补偿费的支付标准,现行的条例没有规定,由企业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参照相关国家的立法,以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前一年的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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