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妊娠期急性脂肪肝未行及时有效处理,导致新生儿死亡
【摘要】原告张某因停经38+2周、产检发现血压升高半月到被告xx市xx医院就诊,剖宫产一女婴,新生儿重度窒息,出生立即评分3分,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医方在临床资料孕妇妊娠期急性脂肪肝的诊断成立时,存在发现异常没有及时有效处理之过错。2019年4月25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医方的医疗过失参与度为30%,需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9,378.40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急性脂肪肝,医疗过错,妊娠期,新生儿死亡
一.引言
对妊娠期急性脂肪肝未行及时有效处理,导致新生儿死亡,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张某、杨某等与xx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X0107民初2538号”。
二.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28日,原告张某因停经38+2周、产检发现血压升高半月到被告xx市xx医院就诊,门诊以“孕3产0孕38+2周头位、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收入院。同年12月29日行剖宫产术,剖宫产一女婴,新生儿重度窒息,出生立即评分3分,行吸痰、吸氧、保暖、胸外心脏按压、气管插管等新生儿复苏治疗,后又送至xx市儿童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三.裁判结果
鉴定意见书对被告的医疗过错及其与新生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了相应的分析说明,该鉴定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按照司法鉴定意见,医方的医疗过失参与度为20%~40%,故本院认为由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97,378.4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2019年4月25日法院判决,被告xx市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某、杨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9,378.40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原告张某平素健康状况良好,无既往病史,无手术外伤史,无输血史,无过敏史。事实上,张某整个孕期都在被告处门诊进行定时产检,产检结果均显示正常。被告处门诊于2015年12月23日对张某进行彩超检查显示:单活胎,头位,预计胎儿体重3300克,AVF7.8cm。被告术前诊断及病情分析不全面、术中操作失误、术后处置错误,是导致胎儿宫内窘迫及出生后重度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本原因。被告的过错诊疗行为严重侵犯了新生儿杨梦雅的生命权,同时给两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被告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二)医方辩称:本案中原告之女之所以出现死亡后果,首先因为其母亲本身有妊娠期急性脂肪肝,这一疾病是妊娠晚期少见的疾病,该病的并发症可以导致死产死胎,也就是说母婴的死亡率极高,即使医方及时中止了妊娠,也无法避免新生儿死亡的后果,新生儿死亡的发生是与其母亲疾病有关,本案的司法鉴定结论,对此也予以确认。该病例是属于治疗难度大的病例,所以医方应当对此承担20%以下的责任。
(三)医疗鉴定意见:医方存在告知不完善、发现异常没有及时有效处理之过错,其过错与胎儿宫内窘迫存在一定关系。虽然医方上述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有一定关系,但被鉴定人之母自身疾病严重,可危及胎儿,且该例起病急、临床表现不典型,给诊治增加了难度。xx市xx医院对张某之女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其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约20%~40%。
(四)法院观点:孕妇发现其血压升高半月,28日BP147∕95mHg,双下肢水肿++,当晚22:25生化检验结果显示肝肾功能重度异常,孕妇妊娠期急性脂肪肝的诊断成立。应引起医生的高度重视,可能危及孕妇和胎儿,应及时书面告知患方并说明及时终止妊娠的意义,但送检病历中未见相关记录。29日00:04检验科电话报血凝五项异常,其中APTT及FIB危急值,进一步说明病情严重,有及时终止妊娠的指征,医方应尽快与患方沟通,但送检病历中没有相关记录。直至29日上午胎心监护示胎儿宫内窘迫才行剖宫产,10:52胎儿出生后重度窒息并最终死亡。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脐绕颈患方要求剖宫产遭拒,自然分娩疏于监测致胎死腹中。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医疗纠纷:羊水栓塞行剖宫产过程中有过错,对母婴损害后果需担责。4.医疗纠纷:偶有胎停患方要求剖宫产遭拒,疏于胎心监护致胎死宫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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