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的,当事人可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即是受害方既可以单独要求挂靠人赔偿,也可以单独要求被挂靠公司赔偿,也可以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公司共同赔偿,且不分比例。2、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的,应由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3、接受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者损害,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4、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的,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5、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要求车辆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