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虽然被告人在形式上是被害单位的副总经理,但其与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以其技术和销售渠道资源为基础,为公司提供生产、销售服务,公司用产品销售利润提成款给付服务费用;同时公司对被告人及其自带的工人没有管理权,他们也没享受公司的社会福利待遇,因此其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被告人不是公司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