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解散事由的,股东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上述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损、灭失或者无法清算的,将对公司债务承担清算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那么主张股东承担清算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究竟从何时计算。
今天我们以案说法:
案例来源: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与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 (2015)民申字第284号
裁判要旨:
债权人理应关注债务公司的经营情况,包括其是否正常营业和是否存在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营业执照被吊销等法定事由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也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再审申请人在上海寅正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施行后至提起本案诉讼长达四至五年期间,既未要求上海寅正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履行清算义务,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或者请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了二年诉讼时效期间。
综合最高院关于该案诉讼时效的裁判观点,笔者认为:
第一,诉讼时效应根据不同的个案情况具体确定。
1、 若债权人收到本次执行终结裁定先于营业执照被吊销日期,则应从营业执照被吊销的第16日后开始计算。因为公司法司规定了股东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超过法定的开始清算期间,应视为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此时债权人的利益开始受到侵害。即诉讼时效应从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第16日后开始计算。
2、 若债权人收到本次执行终结裁定的日期晚于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日期,则应分以下两种状况进行处理:
a. 收到本终裁定日期晚于营业执照吊销日期超过15日,则以收到本终裁定日期为准;
b. 收到本终裁定日期晚于营业执照吊销日期,但不超过15日,则以营业执照吊销日期后的第16日开始计算。
3、 对于债务人已成立清算组的案件,而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案件,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计算,应综合债务人股东怠于清算的消极行为,以及由此造成公司财产贬损、灭失或无法清算等事实因素,才能准确认定诉讼时效起算点。
第二,债权人能否以不知道债务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为由对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是《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时效起算时间,故追究股东清算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当然也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何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债权人往往以不知道营业执照被吊销为由进行抗辩,但最高院上述判例中已明确认为:债权人理应关注债务公司的经营情况,包括其是否正常营业和是否存在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况。因此,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时间作为债权人应当知道的时间,债权人以不知道营业执照被吊销为由进行抗辩往往不被法院采纳。
综上,关于营业执照吊销未清算,债权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综合具体的案例具体确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亦有司法判例认为营业执照何时吊销债权人并不清楚,应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营业执照吊销之日起计算。
转载自诉讼与执行,文:吴取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