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能否制约丈夫出轨
夫妻忠诚协议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约定的夫妻双方不得违反的婚外性行为义务、约定违约责任、以变更夫妻人身权利义务或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遗弃三种不忠实行为,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方可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这就导致现实中基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遭受损害的一方难以获得顺畅到位的法律救济。比如“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双方就必须离婚”北京婚姻律师李建录律师认为是违反婚姻法的规定的,婚姻关系是不能受合同法约束,该约定违背了婚姻自由中的离婚自由原则;另外,离婚并不意味着父母一方丧失对子女的监护权,监护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不因离婚而丧失,也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排除,而抚养权是根据双方协商、孩子意愿、双方经济条件等各种情况进行确定的,也可以变更。
按照现行法律,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
等严重程度的,法院很难支持受害方的赔偿请求。鉴于目前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受害方通过订立忠诚协议,来获得对婚姻和经济上的保障也无可厚非。因此在夫妻忠诚协议制订时,婚姻双方自愿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实践中能起到弥补法律保护不力的效果,该协议合法有效。
张某(男)与小丽于2008年5月20日结婚,2010之后育有一女,婚后在2012年购买了一处位于北京的商品房,次年又买了价值30万元的轿车一辆。2016年自从张某工作获得升迁后,因经常出差,两个人聚少离多,在有限的相聚时间里,小丽总觉得张某在看手机或者回微信时总回避自己,怀疑张某外面有人。在2018年春节时,两人大吵一顿后,张某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本人如日后在婚内出轨,婚后所有财产归妻子,本人自愿净身出户”。2018年7月份,小丽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提供证据证实张某早已出轨,要求依据承诺书判决所有财产归小丽所有。法院并未支持小丽关于所有财产归自己所有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