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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明溪:转移征地补偿款 触犯法律领刑罚
发布日期:2019-09-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年8月,福建省明溪县的晏某平因买卖合同纠纷将黄某连诉至法院,明溪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连向晏某平返还购房款40万元及利息。黄某连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随后晏某平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执行通知书。2015年至2018年期间,黄某连收到征地补偿款合计人民币78000元。因其银行账户被冻结,为规避执行,故意将其中12000元、20000元分别转入其两个侄儿银行账户中,除其中10000元被法院扣划,其余68000元均未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我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官提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失信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切勿投机取巧躲避执行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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