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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超生子女能领农村征地补偿款么?
发布日期:2019-05-16    作者:汤圣泉律师

多年来,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不断调整和完善。1982年起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胎子女”,本世纪初开始实行“双独二胎”,2013年起各地陆续启动实施“单独二胎”,2016年“全面二孩”开始实施。根据上述的政策,超过规定数目额外生育的小孩就属于超生子女。超生子女的父母一般会被征收一笔社会抚养费。但一些地方还会以超生为由,拒绝给超生子女分配农村征地补偿款。本案例即为一起超生子女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值得大家研读与学习。
案例简介
吕某与张某皆为福建某村村民,吕某妹等四人是其子女。福建某村居委会于2007年1月发放农村征地补偿款,发放标准为每位村民3万元,发放对象为全部村民,但未包括吕某妹等四人。某村居委会拒绝发放给吕某妹四人征地补偿款的理由是:吕某妹等四人属于超生子女,2007年1月发放补偿款时其户口未落在本村。
吕某妹等四人不服,于2009年4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村居委会支付其应得的征地补偿款。
裁判观点及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征地补偿是对失地农民的永久性补偿,其目的在于维系失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吕某妹等四人能否参与某村居委会的征地补偿款分配,关键在于其是否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判断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户籍关系作出认定。吕某妹等四人均为吕某与张某的子女,落户于某村的时间为2008年7月21日
吕某妹等四人的父亲吕某是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籍登记于某村处。应认定吕某妹等四人自出生之日起取得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吕某妹等四人落户于某村的时间为2008年7月21日,此时尚在民事诉讼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之内,吕某妹等四人理应及时向某村居委会主张其权利。但吕某妹等四人直到2009年4月13日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了吕某妹等四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作为我国公民,超生子女与其他子女一样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能因为超生子女的身份而歧视他们或者剥夺、限制他们的合法权利。
在农村,土地作为主要生产资料,往往是维系村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对于超生子女而言,只要父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该子女从出生开始就自然取得了本集体成员的身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可以得知,超生子女也是有权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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