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能会有十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北京合同律师李建录律师认为生产商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被侵权的消费者无需证明生产商具有主观过错;对于销售商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消费者要证明销售商存在主观过错。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通过审查判断销售商有无履行合理注意义务。
2016年至2018年间,两被告以低价大量购入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减肥胶囊”后,自行灌装并加贴标签,以“纯中药七天瘦加强版强效瘦身减肥瘦大腿肚子诚招V信代理一件代发”等产品名通过网络交易向不特定消费者加价出售上述胶囊。公安机关对两被告立案侦查,现场查获、扣押两被告销售减肥胶囊27瓶,经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前述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减肥胶囊产品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结论显示,前述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酚酞成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相关规定显示,西布曲明、酚酞对人体具有危害,属于禁止在食品(含保健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两被告购进减肥胶囊共计134252余颗,绝大部分通过网络销售流向市场,其中流向市场的34886颗无销售记录保存,难以核查销售对象的身份情况。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办理辖区内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两被告通过互联网向众多消费者销售有毒有害的食用产品,其中大量产品通过互联网销售流向市场且难以核查确定消费者主体身份,对不特定社会主体利益构成侵害。经履行法定的公告程序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故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赔偿金 610400元,并在全国性的媒体或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系对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共同利益的侵害,已构成对食品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侵害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赔偿公共利益损失61万余元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