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结婚彩礼是否应返还吗?
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是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北京婚姻律师李建录律师认为(一)数额较小的礼物、恋爱中纯粹自愿赠与的礼物,一般可以不予返还;(二)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按照风俗办理了婚礼的,但是已经有了孩子的,一般可以不予返还;(三)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按照风俗办理了婚礼,应当综合考虑解除婚约过错责任的大小、在一起生活时间
的长短、彩礼的转化以及物品的贵重等因素,按照比例酌情予以返还。《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张某与李某(均系化名)相识不久后,便于2014年7月7日按照本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在举行结婚仪式前,男方依本地习俗给了女方彩礼五万元,三金(金耳环、金项链、金戒指)价值九千五百元。今年5月份,双方因故分手,分手前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在男方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及三金,共计价值五万九千五百元。女方则不同意返还。该案在韩城法院主持调解下,李某同意返还彩礼一万二千元,三金予以退还,达成协议后,李某当庭履行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