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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地受伤,工程承包人难脱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9-09-05    作者:110网律师

(一)基本案情
广州某工程公司将其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建筑资质的个人承包,龙某于2015年10月2日受同姓包工头雇佣从事模板安装工作,2015年10月13日,龙某在工地做工时受伤,后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为广州某工程公司。龙某据此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其与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由该公司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二)裁判结果
该案由东莞市第二法院审理。尽管法院认为龙某非广州某工程公司聘请,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在人社行政部门认定龙某为工伤以及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为工程公司的前提下,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18年4月3日,法院最终判决工程公司向龙某支付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8万余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体现了“工伤认定与确认劳动关系相分离”的新裁判理念,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劳动者经工伤管理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仍可向责任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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