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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受伤,公司签订协议书后再想否认劳动关系难
发布日期:2019-04-19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高XXXXXXXXXX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工地从事保安工作。刚工作不满一个月,高XXXXX在冲洗大门口地面的积泥时摔伤,致使其右侧膝关节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副韧带损伤。事发后,该公司项目部安全总监胡XXXXX以项目部的名义与高XXXXX签订人身损害赔偿事宜的协议,该协议载明在此次事件中,双方各负有主次要责任,并约定公司从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底期间按每月发放工资的方式赔偿高XXXXX共计11200元,该笔费用包含后续治疗费、食宿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等一切费用。
    随后,该公司认为高XXXXX是工程分包公司的雇用人员,自己是代理分包公司与高XXXXX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相关协议,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定该公司与高XXXXX具有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又将高XXXXX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认定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二、法院的判决结果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请求追加其工程分包公司为该案当事人。2019年4月17日,许昌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确认该公司与高XXXXX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驳回追加其工程分包公司为该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解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协议明确显示高XXXXX是该公司安保人员且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银行转账交易明细也证明该公司支付高XXXXX工资的事实。该公司项目部安全总监胡XXXXX在协议落款处签字,虽未加盖公章,但属履行职务行为。该协议应认定为公司与高XXXXX之间所签订,该公司财务人员向高XXXXX转款支付工资也属于履行协议约定款项的职务行为。综上事实,应当认定该公司与高XXXXX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追加工程分包公司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经查,高XXXXX受伤时建筑公司尚未与其工程分包公司签订《零星用工协议书》,该协议书中并无安保事项内容,且建筑公司未提供工程分包公司委托其与高XXXXX签订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协议和支付协议约定款项的相关证据,故建筑公司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其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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