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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确诊即行直肠癌根治术,导致遗留永久性结肠造瘘口
发布日期:2019-08-30    作者:孙新律师
【摘要】原告因无明显诱因出现大便习性改变4月,入住被告医院治疗,被告未经确诊即对原告施行腹腔直肠镜癌根治切除+肠粘连松解+超声刀切割游离止血术。术后被告发现原告肠萎,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症治疗,造成原告腹腔炎症并由此导致原告大网膜坏死脱落。2019625日法院判决,被告xx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黄某各项损失共计271815.5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直肠癌,根治术,结肠造瘘口
一.引言
未经确诊即行直肠癌根治术,导致遗留永久性结肠造瘘口,形成医疗纠纷。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黄某与xx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0408民初832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因无明显诱因出现大便习性改变4月,于201659日入住被告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大便习惯性改变查因:直肠腺瘤?直肠癌?同年517日,被告为原告实施了腹腔直肠镜癌根治切除+肠粘连松解+超声刀切割游离止血术,术后病理切片报告:“直肠绒毛管状腺瘤Ⅱ级”。
(二)术后第10天原告出现腹胀、腹痛,手术切口处有粪水流出,被告建议造瘘转流,原告拒绝并要求转院治疗。同年715日,原告转入xx省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并于同年716日在被告处办理出院手续。xx省人民医院对原告病情诊断为:直肠上段-腹壁瘘;回肠腹壁瘘;直肠下段瘘。诊断后为原告实施肠粘连、肠切除吻合术、乙状结肠造口术。
三.裁判结果
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医方的医疗行为对原告的损伤负主要责任,参考损伤与疾病参与程度分级,对应的责任参与度系数为46%-95%,综合原告所患疾病的情况及被告的过错程度,结合鉴定意见和本案实际,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患者损失合计为388307.84元。2019625日法院判决,被告xx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黄某各项损失共计271815.5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被告未经确诊即对原告施行腹腔直肠镜癌根治切除+肠粘连松解+超声刀切割游离止血术。术后被告发现原告肠萎,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症治疗,造成原告腹腔炎症并由此导致原告大网膜坏死脱落。被告的医疗过错,造成了原告终身残废的后果。出院后原告向被告要求赔偿,但被告拒绝了原告的赔偿要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二)医方辩称:被告医疗行为符合诊疗护理规范,手术方式正确,没有过错;手术前,被告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对术后并发症,被告处理及时且规范;现有的两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认为缺乏科学的鉴定依据,原告主张的损失及金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医疗鉴定意见: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程致患者术后遗留永久性结肠造瘘口,是主要因素,患方自身疾患,术后对医方诊疗建议配合不够,是导致现在后果的次要原因。患者术后遗留永久性结肠造口,评定为七级伤残;其护理期为180日、营养期为120日、建议其后续治疗费用约为每月2600元,或以实际发生的有效合理性医药票据为准。
(四)法院观点:原告入住被告医院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关系,被告对原告负有提供安全医疗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医方的诊疗行为违反了《临床诊疗常规》,在术前诊断未明确、术中也未做快速切片查找癌细胞等诊断不明确的情况下,即为患方做“腹腔镜直肠肿物根治性切除术”(术后无直肠癌病理切片)扩大了手术范围,是导致患者发生直肠上段腹壁瘘;回肠腹壁瘘;直肠下段瘘的直接原因,使患者至今仍遗留永久性结肠造瘘口,应负此后果的主要责任。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结肠癌手术时,应遵守诊疗规范,以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医疗纠纷:食管癌术后应警惕吻合口瘘的发生,并给予有效对症治疗。4.吗啡用于缓解呼吸困难属于超说明书用药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临床应用风险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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