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笔记: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发布日期:2019-08-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罪是指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行为人所盗窃、抢夺、毁灭的必须是国家机关已经制作的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盗窃、抢夺的对象不包括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但毁灭行为的对象则包括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毁灭,是指使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丧失效用的一切行为。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